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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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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