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子兰某控告其男友强奸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报道,女子兰某某与被害人郭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兰某某提出分手,郭某不同意。
2023年10月27日,为彻底与郭某分手,兰某某计划通过与郭某发生性关系,诬告郭某强奸让其受到刑事追究。同日18时许,兰某某前往郭某暂住的云和县某宾馆房间,与郭某发生性关系。随后,兰某某趁郭某外出打电话时报警,称自己被郭某强奸。
云和县侦查机关于当日受案调查,第二天刑事立案侦查,10月31日将郭某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警方将郭某涉嫌强奸案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兰某某可能存在诬告陷害的犯罪线索,遂于同年11月1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于当日释放郭某。2024年1月18日,郭某涉嫌强奸案被撤销,郭某被解除取保候审。针对兰某某诬告陷害案,云和县法院认定其犯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期1年。
(该一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已隐藏。据观察者网的报道截图,确有此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